談談 Discovery、Netflix 的音樂買斷風波 ,以及配樂人該知道的基本權利

有序音樂 Texture Music
16 min readDec 1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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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沛綾

來自 https://yourmusicyourfuture.com/ 網站截圖

前幾天的國內外音樂產業不知怎麼地,接連遭受了一些意外之災(?),例如台灣的伴唱機強制授權法案風波、一篇好萊塢報導的 Netflix 堅持買斷風波,以及影響更巨的「Discovery 自明年1/1起全數音樂強制買斷(且溯及既往)」,後兩者甚至讓好萊塢一線作曲家跳出來成立 Your Music Your Future 網站及連署活動。剛好最近比較認真鑽研這些知識,也發覺到基礎的權利、法律其實應該要更被音樂創作者所了解,才有可能在自己未來的職涯上更清楚、更精準地做出判斷,於是,就讓我來盡我所能地談論這些事吧!

首先,還不太清楚國外兩則新聞的人可以點入以下連結:

在這我也替大家整理、翻譯一下這兩則新聞的大致內容:

  1. Netflix 長久以來希望與作曲家簽署一次性的付款合約,以避免後續的版稅支付。他們 使用「Direct License」(直接授權)這個詞來描述這個情況,而不是使用「Buyouts」(買斷)來闡述這件事,也就是他們是直接與作曲家協調價格,規避與集管團體的交涉。
  2. Netflix 有一個手冊叫做「Netflix Delivery Requirements」,裡面便是在告訴製片要使用僱傭關係(work for hire)來和作曲家簽署契約。但根據 Netflix 表示,其實這個契約是可談的,並不是最終一定要簽署的版本。
  3. Netflix 的發言人表示「We’re committed to paying our creative partners fairly regardless of how the industry evolves. 」= 我們承諾我們會付創作夥伴很公平的價格,無論這個產業、市場如何變動。
  4. 歐盟、英國方面,由於法律的關係,製片無法與作曲者簽署買斷合約,但這部分也有漸漸在鬆動的趨勢。
  5. 紙牌屋的作曲家 Jeff Beal 表示,紙牌屋音樂在每一年的串流版稅收入幾乎都會比當初拿到的 upfront fee (也就是一開始的作曲費用)高。
  6. 大部分的年輕作曲家表示,簽署買斷合約是他們唯一能得到 Netflix 合作機會的唯一辦法。
  7. 版稅費用的範圍很大,有衛星電視節目的費用,如 $300 USD/分鐘,也有像是 Netflix 串流平台 $0.6 USD/分鐘的價格。
  8. Netflix 並不是第一個嘗試和作曲簽署買斷契約的公司,在1980年代 CBS 嘗試過,但沒有成功。
  9. Facebook 也盡其所能地與 Facebook Watch 平台中的作曲家簽署買斷合約,但有個作曲家說他的律師和 Facebook 斡旋數週,最終總算拿到標準的權利。
  10. ESPN 長久以來都是和作曲家簽署買斷合約,但這部分大家認為比較無所謂,因為通常 ESPN 的節目只會 run 一次,而且通常他們都是直接買一些沒有後續版稅費用問題的版權音樂庫。(在此澄清大部分版權音樂庫提供的服務不包含買斷)
  11. Discovery Networks 從明年 1/1 開始會強制與所有過去的、未來的作曲者簽署買斷合約,若過去的作曲者不答應,則會全數替換成沒有公播費用問題的其他音樂。
  12. 替 Discovery Networks 工作的作曲者會瞬間少掉 80–90% 的收入來源,而此舉則會替 Discovery 少掉約莫兩千五百萬美金的支出(給集管團體如 ASCAP、BMI、SESAC)的費用。
  13. Discovery 公司表示,他們一年 8000 小時的原創內容替全球音樂社群製造了很大的經濟利益,也付了無數的錢給這些作曲者、音樂人,而我們也會持續這麼做。

接著,為了讓大家對於這些事有在同樣程度上的理解,先列舉幾個基礎需要知道的名詞,以及兩篇經濟部智財局的基本介紹:

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轉讓、集管團體

那,我們就開始吧!

買斷是什麼

首先,來談談什麼是「買斷」吧,平常大家應該也常常有遇見過音樂創作人與前東家分手之後,不能再唱自己的歌等等之類的新聞吧~在那樣的狀況下,有時候前東家可能只是想要阻止創作歌手繼續唱歌而祭出比較嚇人的手段,但的確也有時候這兩者真的簽了這樣的合約:

在___期間內(或根本沒有限制期間),___的歌曲之作曲、錄音著作之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皆為公司所有。

這算是最「激烈」的買斷行為,也就是當整個作品的人格、財產權全部都被歸為公司所有了,而這樣的買斷方式,其實也是在我國、美國法律中「聘僱契約」的預設模式,也就是如果今天說了甲乙方是僱傭關係,那在還沒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就已經預設所有的東西都是公司所有,而會有這樣的規定,背後的原因主要是由於在僱傭關係下,創作人的創作會受公司影響很大、甚至是公司一路栽培以及用公司的考量決定歌曲的創作及製作方向。

那比較「不激烈」的買斷行為呢?或是非買斷的行為呢?以下按照創作者能得到的權益以少至多的方式排列:

  • 詞曲著作人為創作者,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為公司 or 詞曲著作人為創作者,創作者轉讓著作財產權給公司:也就是說公司擁有全部這些詞曲所產生的版稅所得(假如沒有另外約定的話)
  • 詞曲著作人為創作者,創作者專屬授權作品給公司,專屬授權期間至合約終止:也就是當創作者還在公司內,公司就代替創作者享有這些作品的所有財產權利,並且得以授權他人,但在專屬授權期間截止後,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就歸創作者所有。而創作者要能唱自己的歌,需要至少擁有自己作品的公開演出權(公開場合表演)、公開播送權(電台播送)或甚至是改作、重製等。
  • 詞曲著作人為創作者,創作者授權作品給公司:沒有特別寫的授權在法律上推定就是「非專屬授權」,所以創作者只是把作品給公司利用,但自己保有著作財產權的各種權利,也可以把作品再授權給他人。這種情形通常是在「出資聘人」的情況下,有種 Soho 接案的意味。也就是創作者享有作品最大的權利。

當然,這裡說的公司,除了是純音樂創作的創作者/所屬公司關係,也可以是配樂創作者與製片公司/導演的關係。而「錄音著作」的歸屬也可以有不同的授權、轉讓或約定方式,另外,在著作財產權的部分,也可以不用整包都授權、轉讓出去,可以約定細項例如重製、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權授權給製片公司,那這樣的話,基本上大致上製片公司/導演需要的權利就已經足夠,也就是他們可以利用配樂人所創作的音樂著作放在這部電影裡,也可以在電影院播放、發布至網路。

但這裡要說的是,身為著作人,我們把公播三權授權給製片公司了,他們可以利用,可是我們無法收取透過公播所產生的版稅所得,關於那部份的處理,就要來看接下來的第二部分:集管團體與版稅。

那我們來談談音樂人是怎麼拿到版稅的吧!

集管團體(PRO)與版稅(Royalty)

全名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為了簡化授權管道應運而生的機制,他們可以代替著作財產權人行使部分權利:例如,在音樂著作(作曲)部分,如果處理配樂人的公開演出、播送、傳播權的話,在台灣有 MUST 和ACMA 兩個組織,在美國有 ASCAP、BMI、SESAC 等,如果音樂人登記在其中一個組織,也就認定自己是授權集管團體處理自己作品的公開演出、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權(或是像美國的 Performing Rights),台灣的MUST是專屬授權,美國的三個團體則是非專屬授權(也就是你可以同時登記在兩間公司下)。登記好、處理好自己的Publisher(美國),把作品資料準備齊全,送出 cue sheet,該組織就會代替音樂人向「利用人」收費,也就是向電視、電台、餐廳….等等真正使用到播放這個作品的人收費,並把向各處利用人收到的費用,經過集管團體的運算公式,再把收到的「版稅」回饋給音樂人

因此,有個有趣的情形就來了,在大多數「電影」的情況下,作曲家登記在集管團體裡,收取公播的版稅,並不會影響到製片公司的花費,因此製片公司通常不會禁止作曲家拿到這些版稅的權益,他們頂多需要幫忙再送 Cue Sheet 多一些行政手續。然而,對於電視台、串流平台來說就不一樣了,他們同時是這些作品的投資方、也是「最後利用人」,所以如果他們和作曲家簽署了合約,上頭約定了作曲費用(up front composing fee),然後就希望作曲家賣斷,他們就可以省掉一年又一年的後續版稅支付,也就是他們當初與這些集管團體談好,要付給這些集管團體的錢以獲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的權利(假如這位創作者登記在集管團體裡)。

那這時候就又有另一種情況了,因為被買斷了作品,大部分的創作者如果有稍微了解一下情況的話,至少會知道賣斷與沒有賣斷的價錢是不同的,因為賣斷之後一定會少掉很多可能的收入嘛,就算不是後續版稅收入,也失去了將作品用在其他媒介或是單獨發售原聲帶、投稿到版權公司的機會。所以這種時候,電視台、平台可能就會和創作者談一筆不同的費用,或是相對應同行或是一般情形比較高價、或是比較穩定的 offer,例如 Netflix 所說的「We’re committed to paying our creative partners fairly regardless of how the industry evolves」,像這樣,對創作者來說當然就是很好的誘因了,這時的創作者在心裡可能就要衡量究竟這筆整包的費用,和一筆作曲製作費,而還是擁有後續的版稅收入 — 誰比較多錢呢?

在這個問題之前,來給大家看一個因應這幾天新聞所誕生的,由多名一線好萊塢作曲家所推動的 Your Music Your Future 連署組織與活動,試圖教育年輕、剛入行的作曲家這些應該被知道的版權與費用知識:

裡面已經告訴你,一個成功的電影或是三季的電視劇,在一年的版稅收入可能就是五萬美金(當然這全部都是在說美國),如果電視劇、電影重複在不同的時候播放,那版稅可能是高地驚人。

但如果是一個沒有這麼成功的電視劇、電視節目呢?如果是一個網路串流平台上的影集呢?前面的新聞有指出,衛星電視的平台版稅收入是遠比網路串流來得高(我想這與使用習慣以及衛星電視公司/網路串流公司的收入也非常有關,大家想一下應該可以知道),所以如果是 Netflix 影集,他們已經有給一筆比較好的費用,可能是平常的兩、三倍,如果事先可以預估這個影集再怎麼樣市場可能都不會太大,那身為作曲者,要賣斷嗎?

喔對了,在這裡提,通常在這些公司裡的買斷行為是會讓人保留著作人格權以及以不營利方式自行發布音樂的權利,倒沒有到「激烈」的買斷那麼嚴重,至少還是可以說這個作品是自己的,也可以上傳 soundcloud 之類。

Your Music Your Future 的內容說到:A complete buyout may get you the gig, but it also sets a precedent for what deal you are expected to take in the future. Gig now or career forever? It is 100% your choice. 一個完全的買斷可能讓你得到了這個案子(例如在美國的一個配樂圈社團裡有人提到自己當初成為電視台最早願意接受買斷的版權音樂工作者,就成了 8/200 裡的那八位,最後他們得到案子。),但這也讓和你簽署合約的人以後可能都會用這樣的方式對待你,那究竟要現在眼前的案子?還是想要一個長遠的職涯考量呢?這完全是取自於自己,也沒有真正的對錯,因為每個人情形都不同,需要的東西也不一樣,能承擔的後果也不一樣,甚至國情、每個地區的產業(或是甚至沒有產業)特性也不同。

至於 Discovery 強制把之前的音樂全數改成買斷,如果不願意的話就直接改成已經沒有任何版權問題的少數版權音樂,這樣的作法,又是如何呢?喔對了,因為對他們來說,基本上會是支付一筆談好的費用給集管團體,而不是 case by case 的談費用,所以他們一次要斬,就要斬掉全部作曲家的後續收入。

配樂工作者的權益聲討

那為什麼音樂人要在這個時候成立連署活動來集結呢?沒有工會幫忙聲討、以及協商嗎?

在美國,工會要成立應該要具備有「勞方」與「資方」的定義,然而配樂工作者一直以來沒辦法被完全視為勞方,甚至還常常是一整個 Package fee 的資方(作曲家領到一筆費用,包含作曲和製作費),去雇用樂手、工程師替自己的作品錄音。另外,如果有工會的話,那加入工會的作曲家就會有一定的費用標準,但這件事也是窒礙難行,還有包括到底作曲是 craft 還是 art 也是有些人在爭論這些,因此要成立工會極其困難。而美國紐約與好萊塢都有個組織叫做 SCL (society of composers and lyricists),這個應該算是最接近工會的組織了,然而他們沒有工會的權力,基本上是一個各前輩作曲家試圖提攜後進、舉辦許多講座,以及設法在國會推動一些對於著作權保障、對於工會成立事務的組織。所以沒有工會,沒有辦法去和大財團對抗,也同時意味著沒有工會的相關好處,例如退休金、撫卹處理、保險等。這也是為什麼作曲家這麼執著於版稅的收入啊,如果斷了這些一年一年的後續版稅收入,很多人可能到老就沒有像其他行業的退休金的保障了。

其他國家的著作權

最後,來提一下其他國家的著作權,因為在台灣我們總以台灣與美國、或是鄰近的日本來看待這件事,但其實,在全世界,有著「創作保護主義」與「兼顧公共與商業價值」之間不同光譜的拿捏:

  1. 法國:著作人完成著作時就享有該著作的一切權利。沒有什麼因為是聘雇關係就直接被認定為雇用人、出資人享有。但如果是軟體程式,著作人歸受雇者,財產權歸雇用者。除了軟體、軟體的文件外,其他著作可以用約定的方式去讓與雇用人、出資人。
  2. 德國:也是偏重創作保護主義的國家,基本上歐陸都偏重保護(讓我 OS 一下,這大概也是為什麼藝術發展在歐洲還是比較能遍地開花吧…),但德國的著作人格和著作財產無法分開,因此雇主只能取得著作經濟上的使用權。

3. 美國、日本、台灣:如果已經是聘雇關係(employee),那著作人直接認定是公司,除非有另外約定。

4. 中國:聘雇關係下,除非另外約定,著作人仍舊是創作者,公司只享有優先利用該著作的權力。

當然,還有其他國家不同的法律,而且除了聘雇關係外,也有可能是共同著作、其他勞務關係等,在不同的關係下,所產生的關於電影內各著作類型(當然就包含了音樂)會有不同的認定。

所以回過頭來說,也有人在思考到底要用什麼樣的方式來保障音樂人能有好好生存的空間,除了從連署活動上的參與,集結大家的力量去對抗大公司以外,有人會說那要努力成立工會 — 可是很顯然這件事情在工會相關的法律上沒有更改的話是無法成立及遊說成功的;於是,就也有人在提說要修改美國的 Work for hire 法律,也就是聘僱契約裡面如果能像某些國家有一些附帶條件,讓公播的版稅這件事能被納入法案的話,就也是另一種辦法。

但無論如何,在這些方式要成功的前提下,也許就是音樂人本身要盡量團結吧 — 了解這些權利知識,並設法與案主、與平台的對方協調(且可能要聘請律師去協調),談出一個可能有進、有退之後的折衷版本,或是發現彼此需要的東西其實不是那麼會互斥,那就皆大歡喜 — 或至少,了解所謂「一般情況的配樂合約」是該長什麼樣子,才有籌碼去思考自己應該要接受嗎?自己到底接受了什麼樣的條件?或是如果某些權益受損了,那是不是要用其他部分彌補呢?

延伸閱讀

最後,在這裏集結一下跟著作權知識有關的網頁,以及特別和電影音樂相關的網址:

  1. 從電影製作實務論視聽著作權利歸屬與行使:http://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40116141.pdf
  2. 紋聲音樂的別讓版權出賣了你的作品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tw/mp-1.html (除了著作權以外,商標有時候也與音樂人息息相關…)
  4. 著作權筆記:http://www.copyrightnote.org/index.aspx / https://www.facebook.com/copyrightnote.org/ (一個集結非常多著作權知識的好網站)
  5. 蘭天律師: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brightday/ (一個特別常處理與影視、音樂相關著作權的律師,也有許多案例分享和書籍)
  6. 智財漫步(一樣是有許多案例分享的粉專)

最後的最後,如果你喜歡這篇文章,歡迎來追蹤有序音樂、或是追蹤 Medium 這裏,也可以來看看我們的網站,我們是年輕的配樂、音樂製作公司,以管弦樂、傳統樂器跨界為主打,粉專上除了作品、活動分享外,我們固定至少隔週日固定會有配樂分析、作品解說、音樂知識分享的專文。另外,若對於本篇有疑問、指正、想法,也歡迎提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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